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一、三代旁系血亲收养条件
三代旁系血亲收养条件如下:
1.被收养人可以不受不满14岁的限制,即被收养人可以超过14周岁,也可以是成年人。
2.作为送养人的生父母即使没有抚养子女的困难,也可以将子女送养;即使被收养人不属于生父母没有能力抚养的子女,也可以被送养。
3.无配偶的男性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女儿时,可以不受年龄相差40周岁以上的限制。
4.华侨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,可以不受收养人无子女的限制。
二、收养关系的成立
收养关系的成立如下:
1.收养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。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。
2.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的,办理登记的民政部门应当在登记前予以公告。
3.收养关系当事人愿意订立的,可以订立收养协议。
4.收养关系当事人各方或者一方要求办理的,应当办理收养公证。
三、收养关系的解除
收养关系的解除如下:
1.收养的协议解除
收养的协议解除是指养父母与养子女双方同意,终止他们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行为。
2.收养的法定解除
收养的法定解除是指在一方要求解除收养关系,而另一方不同意的情况下,根据法律规定的理由将收养关系予以解除的法律行为。
我国《民法典》规定,养父母与成年养子女关系恶化,无法共同生活的,可以协议解除收养关系。不能达成协议的,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。养子女成年后,由于某种原因导致与养父母之间的关系恶化,双方无法再继续共同生活,养父母或养子女任何一方都可以要求解除收养关系。收养人不履行抚养义务,有虐待、遗弃等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行为的,送养人有权要求解除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收养关系。